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中共黔西南州委辦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龍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辦字〔2014〕139號)、《中共安龍縣委 安龍縣人民政府關于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縣發[2014]12號)精神,組建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掛安龍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安龍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安龍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安龍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其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如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安龍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原安龍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職責、原安龍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職責、原安龍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原安龍縣貿易和科學技術局的酒類流通監管職責整合劃入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個體工商戶有關的評比達標活動和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工作。
(四)深化工商注冊登記制度改革,加快市場主體誠信體系建設,加強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監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職責;加強和完善市場監督管理執法,構建市場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相關規范文件和辦法、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和商標戰略工作;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負責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市場監管領域社會共治機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社會信用體系。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并監督管理;組織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推動建立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四)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承擔食品安全監督考評和協調指導職責,協調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負責轄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負責轄區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的行政許可。負責藥品零售許可;負責藥品連鎖門店初審工作。
(六)負責轄區市場經濟秩序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參與監督管理生產要素市場;負責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經紀活動以及有關中介服務機構;根據授權,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以及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職責,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七)負責轄區商標和廣告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開展貴州省著名商標申報和保護工作;依法保護馳名商標、地理標志商標、特殊標志、官方標志;指導廣告業發展,依法開展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消費類合同格式條款備案;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九)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工作;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承辦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有關工作。
(十)負責管理和指導轄區質量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工作;推進名牌發展戰略;組織有關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組織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轄區計量監督管理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計量制度,依法監督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計量對比;承擔規范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等工作;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十二)負責轄區標準化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工作;管理企業新產品標準備案工作;依法查處標準化違法行為;辦理機關、社團、企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管理工作和商品條碼工作。
(十三)負責轄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依法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考核工作;負責特種設備統計工作;配合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檢查。
(十四)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和認證認可工作。管理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和監督抽查等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對質量認證產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十五)負責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食品質量監督抽查、檢測工作;承擔酒類流通、保健食品市場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十六)負責轄區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監督實施質量管理規范;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化妝品監督管理;負責化妝品、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和備案。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投訴、舉報受理和12331、12315、12365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
(十七)承擔轄區內微型企業發展政策、工作規劃,協調政府職能部門做好微型企業發展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開展微型企業創業人員培訓工作,為微型企業提供信息咨詢等后續指導服務工作。
(十八)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宣傳、教育、培訓、交流合作、信息工作;配合實施相關專業職業資格工作。
(十九)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
(二十)對轄區內各市場監督管理分局進行業務指導。
(二十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縣人民政府指定履行相關職責。
(二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